7月17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國民法院依法宣判山東省農業廳原副廳長單增德納賄一案。 趙鳳良 攝
2012年11月28日,網爆山東省農業廳原副廳長單增德為情婦寫下“離婚許諾書”。 源自收集 攝
單增德納賄案庭審圖片
庭審圖片
中新網濟南7月17日電 (梁犇 趙鳳良 方月倫)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國民法院17日上午對山東省農業廳原副廳長、黨組副書記單增德納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原告人單增德納賄70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充公小我財富200萬元。
被收集一度熱炒的“離婚許諾書”事務源起於2012年11月28日。當日,網下流傳一段錄像和一紙許諾書,爆料山東省農業廳副廳長單增德與一獨身女性堅持不合法關系長達6年,現在想甩失落“累贅”,動用警力不符合法令拘禁其情婦。該許諾書內在的事務為“明天開端一個月之內(至12月20日止)與張風雲離婚。離婚後與蘇春媛成婚。特此許諾。”
山東省紀委參與查詢拜訪後證明單增德與蘇某持久堅持不合法兩性關系,並收受別人行賄,單增德於2013年3月被解雇黨籍、解雇公職,其涉嫌犯法題目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中新網記者自山東省濱州市中級國民法院得悉,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原告人單增德應用擔負中共萊蕪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共萊蕪市委常委、萊蕪市國民當局副市長及山東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的職務方便,為別人謀取好處,或許應用自己權柄構成的方便前提,經由過程其他國傢任務職員職務上的行動,為別人謀取不合法好處,先後不符合法令收受或討取山東潤辰工貿無限公司、劉俊義等24個單元或小我現金、銀行卡、購物卡、珍貴物品等財物,折合國民幣合計737.0472萬元。
原告人單增德在接收山東省紀委查詢拜訪時代,自動供述瞭山東省紀委尚未把握的上述犯法現實,並揭發別人犯法。偵察機關依法拘留收禁涉案款物5596036.4元、11000美元、100克金條2根,此中單增德支屬代其退還442萬元、1萬美元、100克金條2根。
濱州中院經審理以為,原告人單增德身為國傢任務職員,應用職務上的方便,討取別人財物,或許不符合法令收受別人財物,為別人謀取好處,或許應用自己權柄構成的方便前提,經由過程其他國傢任務職員職務上的行動,為別人謀取不合法好處,收受別人財物,其行動已組成納賄罪。原告人單增德索賄4次,討取別人財物合計66.9875萬元,對該部門犯法依法應從重處分。原告人單增德在接收山東省紀委查詢拜訪時代,自動供述瞭辦案機關未把握的本案所有的犯法現實,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處分;揭發別人犯法,經查證失實,系建功,依法可從輕處分。原告人單增德遠親屬代其退還部門贓款,偵察機關拘留收禁部門贓款贓物,酌情可從輕處分。據此,作出上述一審訊決。
一審宣判後,單增德未明白表現能否上訴。(完)
(原題目:山東曾給情婦寫離婚許諾書副廳長納賄一審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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